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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章程》
(2022 年 3 月31日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7月1日陕西省民政审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陕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英文名称为:Shaanxi Wildlife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SWCA。

第二条 陕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湿地保护管理以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人工繁育、经营利用者和广大野生动植物爱好者及团体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群众团体,是公益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组织调动社会力量,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活动,提高公民的自然保护意识;加强同国内外野生动植物保护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促进野生动植物保护科学技术的发展,拯救珍贵濒危物种,保护生物多样性,全面发挥其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我省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作为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和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的单位会员,具体业务受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和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西安市西关正街233号,陕西省林业调查规划院院内,邮编71008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和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组织会员开展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活动,协调编辑出版有关学术刊物和科普读物;

(三)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经营利用部门及有关单位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

(四)向国内外、省内外有关社会团体、知名企业或个人筹募保护野生动植物的资金和物质,向经营利用野生动植物产品和利用野生动植物作商标的企事业单位及团体、个人寻求赞助,取得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支持和帮助;

(五)同国内外、省内外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组织建立联系,参与有关的合作与交流,借鉴国内外经验,促进我省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六)举办野生动植物展示、考察活动。组织会员和公众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的社会公益活动;

(七)对从事和支持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或在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

(八)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依托信息资源建立协会活动信息网络,整合、应用和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会员档案数据库、专家库、技术成果库、供求信息库等信息资料。

(九)建立野生动植物保护资金,增强全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活力。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入会意愿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个人会员:从事野生动植物保护、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湿地保护管理和科研研究、宣传教育、人工繁育、经营利用者,以及广大野生动植物爱好者,年满十六周岁,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本会秘书处审查批准后,向常务理事会通报,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本会对个人会员可授予荣誉会员、名誉会员、外籍会员称号。具体授予范围和程序按省科协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二)单位会员:热心和支持野生动植物保护事业,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提出申请,经本会秘书处审查批准后,即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凡被批准入会者,本会将分别发给个人或单位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和取得有关资料和介绍新会员的权利。同时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向本会反映情况、信息,提供有关资料;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单位会员。有优先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和取得有关资料的权利。同时应执行本会决议,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或因工作调离、户口迁出本省辖区,无法履行权利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任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任免理事会成员,党政领导干部在理事会任职须按照干部管理管理权限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报批手续;

(四)选举和任免监事会成员;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和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任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荐、评选、表彰优秀工作者和先进会员单位;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调整省级学会负责人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由于患病、去世、退休、调离工作岗位或因违法违纪等其它原因无法行使理事的职责时,应由所在部门、单位另行推荐人选,经本会理事会研究批准,可增补为本届理事会理事。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对曾担任过常务理事以上职务和为本会发展有重大贡献,享有盛誉的领导、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可聘请担任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其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聘任领导担任本会名誉(名义)职务,需按有关干部管理程序报批。

第三十条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任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和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经过理事会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有关方面及下设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下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及下设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专业组织,报同级科协备案。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聘任。

本会专业委员会和分会等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开设账号,不得以独立社会团体身份开展各类活动。

本会分会由本会理事会制定“管理办法”,其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按照各自“管理办法”选举产生。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省级学会的全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接受省级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在省级学会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省级学会承担。

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陕西省林业局机关党委批准设立党组织。党支部人数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会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的领导,并定期主动向其汇报工作。

本会党组织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工作,负责讨论研究理事会党群工作、党组织自身建设、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并对理事会拟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上级部门/单位以及申报获批项目的拨款或购买政府服务所得经费;

(二)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款;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会员会费;

(五)本会基金的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专项调查和人才培训等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并另行制定《陕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费将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标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本会应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接交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和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会兼职的在职工作人员不得领取薪酬。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必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22年3月31日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省科学技术协会审定和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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